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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
 
哈尔滨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关于考试纪律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

3、学生应提前进入考场,按要求入座,将学生证或学生身份证明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验。酗酒者不准进入考场。

4、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5、除必要的文具外,学生不得携带其它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除开卷考试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带入考场。已经带入考场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必须主动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如发现桌面上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座位周围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物品,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论处。

6、学生必须在试卷指定位置准确填写本人姓名、班号、学号等信息。凡因学生填写不清造成的成绩差错等问题,其后果由学生自负。无学生姓名的试卷作废。

7、学生答题一律用兰色或黑色墨水钢笔、圆珠笔,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按要求书写在试卷或答题卡上;除特殊规定外,写在草纸上或用非兰、非黑色墨水笔的答卷一律无效。

8、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9、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有关内容,但对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10、学生间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有特殊情况者必需经监考人员同意。

11、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坐姿端正,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吸烟;不得干扰监考人员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监考人员说明,听从处理。

12、学生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后应立即安静地退出考场,不得与他人说话,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13、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按监考人员要求交卷后方可退场。严禁将试卷和草纸带出考场。

14、被认作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退出考场。学生有不同意见时,不得在考场内与监考人员争辩、纠缠,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可将意见反映到教务办公室。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

1、考试前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座位。

2、开考后未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题。

4、自带答题纸张或草稿纸张。

5、在考试过程中吸烟、窥视他人答卷、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或计算器。

7、开卷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或传、接物品。

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9、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或干扰监考人员工作。

10、交卷、收卷过程中与他人说话。

11、其它违反考场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

1、考试前窃取、买卖试题或答案,或者组织学生做试题答案。

2、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3、相互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4、接听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贮功能的计算器等。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  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科目有关的资料。

7、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其它考试材料。

8、  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非本人姓名等信息。

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

10、在桌面上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

11、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

1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3、其它严重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1、对考试违纪者,由监考人员清出考场,予以通报批评。在考场内纠缠、威胁监考人员或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对第四条中1234款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对第四条中56789款作弊行为,视情节和学生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第四条中10111213款作弊行为,视情节和学生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等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已受到过通报批评或处分后再次违纪或作弊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因无故缺考或迟到未准进入考场、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本门课成绩按“0分对待,分别注明“旷考”、“违纪”、“作弊”等字样。

第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发现违纪或作弊现象时,必须依据事实当场填写《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并告知当事学生;在考试结束后,将《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和有关证据提交给教务办公室。

第七条  给予学生处分,由教务办公室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处理;给予留校察看一年或开除学籍处分,须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有疑义应在三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小组提出申诉,具体规定见《哈尔滨工业大学成人、远程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已受理的申诉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最终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并予以公布。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凡学院以前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凡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业大学成人、远程教育学院

                                                    二ОО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