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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
 
成人(远程)教育学院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籍管理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成人(远程)教育学院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规定,经过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或函授站报到,办理入学和交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预先向学校或函授站书面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三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短期内不能入学,须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向学校或函授站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向省教育厅上报电子注册,并发给学生证。学生证是学生参加本校组织的教学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凭证,应妥善保管。学生离校时应收回其学生证。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原学制基础上延长三年。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定期缴纳学费,按期注册,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

退学处理。

    二、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选课是参加学习的前提,须经选课后,才能进行选考,参加考试。不选课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即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 。考查课按“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入成绩单。

    第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一门课程按教学计划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

计算。

    第十条  凡未完成本门课程规定的习题作业或实验、上机实习缺席两次者,其考试成绩待补完全部习题作业和实验、实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持有效证明,事先到班主任处办理缓考手续,记分时注明“缓考”。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门课程有二次考试机会:一次正常考试,一次补考。学期课程累计三门次补考不及格,降至下一年级学习。如遇招生不连续,无级可降者,仍留

原班学习,但按降级管理。

    第十三条  累计二科不及格者,毕业学期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再不及格,只能降级。

    第十四条  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包括实验课),按学院规定参加补考或补做。最后一学期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在毕业前进行补考。学生参加毕业设计,应满足不通过的课程在五科(其中专业课两科)以内的要求。

    第十五条  考试擅自缺席或作弊者,记分时注明“旷考”或“违纪”。

    第十六条  毕业答辩不及格,由学生在一年内向教务办公室申请重做,并按规定交纳毕业设计指导及答辩费。

    第十七条  因事、因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报教务办公室即不得随意改动。学生不得查阅试卷。如对成绩有疑问时,须向教务办公室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由工作人员与有关教师联系,如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须由有关教师写明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改正。

    三、先修与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在第一学年平均成绩达到80分且没有补考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先修。由本人向教务办公室申请,经教务办公室审核及主管院长批准后,可随上年级学习部分课程。先修的学生学费不减免。

    第二十条  课程免修见“成人(远程)教育学院关于课程免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已退学、结业的学生若重新考入本校,其原在本校同层次已修并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考分记载为“免修”。

    四、转专业、转站、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需要转专业只能在一年级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交教务办公室审批。文科不能转理科,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之间不能互转。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由于工作调转等原因,可在我校所属函授站之间转站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原函授站填写“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上报院教务办公室审批,转出

站和转入站直接联系交接学生有关材料、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对于具有特殊理由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长批准后由本人负责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外校学生要转入我校学习。须专业相同,由学生个人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校须填报《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l、因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修养,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公出差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须有单位证明)

    3、因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和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休学不能超过两年。休学手续应在开学两周内到教务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时,应于休学期满的新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办公室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伤休学的学生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函授已面授一周,或夜大学、脱产班开学二周后不再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不再招生,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如教学计划发生变动,执行新的教学计划。如遇学费标准变化时,按新标准交纳学费。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又不复学,或休学超过规定累计年限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者。

    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休学期满不复学或经审查不合格者。

    4、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不按期交费注册者。

    6、学校认为其他原因必须退学或本人要求退学者。

    按照以上规定处理的学生属于学籍处理,不是处分。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由学院审批,在缴回学生证后发给退学证明。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并取消学籍。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并经过电子注册的学生,品行端正,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验课),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规定每年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信息报省教育厅,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因成绩、毕业答辩不及格,经本人申请不再补考或补答辩而离校者,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最后一学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未解除处分之前,不得毕业。待留校察看期满,并经证实确实表现良好,解除处分后,发给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以发证时间

为准。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作肄业处理。对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二分之一者发给肄业证书,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道德品质和政治表现合格;

    2.在校期间通过省级统一组织的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

    3.各科成绩达到毕业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补答辩成绩中等以上;

    4.在校期间无纪律处分纪录;

    凡本科毕业生(含专科升本科)同时具备以上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八、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于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和工作表现好,学业成绩优良,社会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哈尔滨工业大学和成人(远程)教育学院“三好学生”、“优

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和“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二条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等。

    第四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具体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关于考试纪律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仍有违纪行为的,要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开除学籍,由成教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对开除学籍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学生对处分有异议时,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三日内学生申诉处理小组提出申诉,具体规定见《哈尔滨工业大学成人、远程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已受理的申诉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最终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九、对遗失证件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如有遗失一律不予补发,可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遗失学生证,应由本人写明丢失原因及原学生证号码和本人一寸照片一张,经班主任确认签字后,到教务办公室交费补办。